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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方案(精選5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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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2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方案

2022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方案(精選5篇)

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羣衆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平安鶴壁建設的重要內容,爲確保我市衛生健康系統和諧穩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探索創新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堅持源頭治理、關口前移,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衛生健康系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三級調解機制。

1、一級調解。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爲主原則,一級以上醫療機構要設立醫患糾紛調解室,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規範投訴管理,配齊配強調解隊伍,保證醫患溝通有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注重對患者的人文關懷,保障病人及其家屬的知情同意選擇權,提高患者對疾病診療全過程及其風險性的認識,減少醫患之間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同時要增強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醫療安全。當發生醫患糾紛時醫院內部要積極採取有力措施及時有效解決矛盾,不把小事變大事,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2、二級調解。充分發揮第三方(醫療調解委員會)調解作用,如在短時間(一週內)醫院內部難以化解的複雜醫患糾紛問題可引導患者及家屬經醫調委途徑解決,如醫調委無法受理或解決的醫患糾紛,再次由院領導包案,專人負責,制定臺賬,採取多種溝通途徑及方式予以攻堅,限期辦結。

3、三級調解。各縣區衛健委要設立矛盾糾紛調解室,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作用,聯合信訪、公安、司法等部門整合調解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各類矛盾糾紛問題要一律按程序受理、交辦、督辦、反饋、通報。

(二)建立積案化解常態化機制。

1、堅持定期分析研判。聚焦風險隱患,圍繞重大節假日、各敏感期等重要時間節點,加強分析研判和預警處置。堅持定期召開黨組專題會議聽取工作彙報,全面評估研判衛生健康系統存在的重點問題、重點人羣,認真分析原因,研究對策,建立調處化解臺賬,細化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每月對賬、督辦,直至化解銷號。

2、加大源頭預防力度。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強化源頭預防化解,確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各縣區衛生健康委要抓好特定利益羣體的專項治理,要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密切掌握各類不穩定隱患,特別是準確掌握羣體重點人動向,及早獲取串聯聚集的預警性、內幕性、行動性信息,及時報告、妥善處置。各醫療單位要千方百計預防好處置好醫療糾紛,把糾紛化解在院內,做到矛盾不上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縣區衛生健康委、市直各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特別是主要領導務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完善矛盾糾紛多元調處化解機制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本單位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二)加強督導檢查。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壓實部門主體責任。將矛盾糾紛多元調處化解工作納入年度考覈,同時將適時進行督導檢查。對於該排查出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了沒有及時解決而釀成羣體性事件、惡性極端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災害性事故的,將嚴肅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篇二:2022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新時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進一步完善XX縣矛盾糾紛化解體系,構建快速、高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矛盾糾紛化解率均達90%以上,確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難事不出縣、矛盾不上交”,防止發生羣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和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

二、工作任務

(一)搭建多元化解調解平臺。縣鄉村三級依託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按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職能定位,組建“矛盾糾紛聯合化解中心”。提升縣聯化中心建設,抓實鄉鎮聯化中心,完善村級調解平臺。鄉鎮和村(社區)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室,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村調解員實行“村聘民選”,聘請老黨員、老教師、老幹部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相關人員和熱心人士爲羣衆化解矛盾糾紛。積極打造個人調解工作室,每個鄉鎮打造1個以上。積極推動規模以上企業全部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公安機關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對民間糾紛、特定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雲平臺建設,及時錄入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信息,每月5日前上報信息數據。充分運用江西省大數據平臺數據,對全縣矛盾糾紛發展趨勢、區域分佈、案件類型進行系統分析、精確研判、科學決策。

(二)搭建專業性行業性解平臺。司法局、衛健委、教體局、交警大隊、林業局、自然資源局、人社局、生態環境局、市監局等部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建立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平臺,打造好醫療糾紛、學校學生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山林權屬、勞動爭議、環境污染、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等糾紛調解中心,實現實體化運作。其他行政調解職能部門要做到機構、場所、人員、制度、經費“五到位”。做到所有行政調解職能單位建立調解機構組織,突出抓好專業性行業性調解。

(三)搭建司法調解平臺。縣法院要選擇一些優秀法官、辦案標兵、調解能手,並以他們的名字命名建立品牌法官調解室,對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適宜調解的案件和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商事糾紛進行先行調解。對不適宜調解的案件,加強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探索建立行業法庭,實現專案專審。縣檢察院設立駐檢察院人民調解工作室或以聘請專職調解員、與人民調解組織簽署工作協議等方式,建立刑事和解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的工作平臺。在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推動律師參與所在地矛盾糾紛化解和代理信訪案件,提供法律諮詢,提出調解建議,引導依法調解。

(四)組建專家庫。充分發揮醫療糾紛、人身傷害、交通事故、山林權屬、勞動爭議、環境污染、物業管理等領域專家的資源優勢,建立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採取個人自願、單位推薦和綜治組織審覈的方式,主要從相關領域在職或退休人員中選聘,儲備和培養一批調解專家和調解能手。

(五)健全多元化解運行機制。聯合化解中心要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擔負對轄區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分析研判、分流調度、調處化解、督辦考覈等職責,協調指導部門和社會各方資源,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實現矛盾糾紛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建立多元化解平臺,縣級進一步抓好信訪糾紛聯合化解中心,各鄉鎮要繼續建好訴調聯動中心,進一步健全三調聯動工作機制,打造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品牌。推進行調對接、訴調對接、檢調對接、仲調、仲行、仲訴對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研究解決資源配置、平臺搭建、經費保障、考覈獎懲等重要問題。各單位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

(二)加強隊伍建設。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調解員、仲裁員等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隊伍和調解志願者隊伍建設。要嚴格准入標準,把熟悉法律法規、熱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具有較強政策理論水平和羣衆工作能力的人員,充實到多元化解矛盾糾紛隊伍中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對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矛盾糾紛化解人員法律知識與業務能力。鼓勵發展專業化、職業化的調解培訓機構,提高調解水平。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地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通過召開會議、發放宣傳材料、網絡宣傳等形式,積極宣傳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義,大力宣傳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導廣大羣衆樹立“有矛盾先調解”的理念,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落實考覈獎懲。對矛盾糾紛問題突出的地方和單位,通過定期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準癥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因矛盾糾紛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導致案事件多發、社會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部門,依法依規實行一票否決權制,並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篇三:2022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方案

爲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發展“楓橋經驗”的重要指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全區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依法依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二、總體目標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規範各類調解組織、隊伍、機制和保障建設,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羣衆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爲建設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積極貢獻。

三、工作措施

(一)明確責任。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及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爲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爲直接責任人。區司法局指導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區人民法院對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二)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1、人員組成。全區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保證3-9名成員。

(1)永定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公檢法司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鄉鎮長(街道主任)擔任,副主任由鄉鎮(街道)政法書記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於2人(可由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幹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幹部等擔任)。

(3)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村居(社區)主任擔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區)綜治專幹擔任,成員由村組長(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網格員、村幹部等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於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顧問、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等擔任)。

(4)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費者協會、旅遊、勞資、生態環境、物業、土地流轉等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各設立部門(區衛生健康局、區婦聯、區民政局、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區人社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等)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各設立部門業務股室負責人擔任,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由設立部門自行安排,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於1人(可由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幹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幹部等擔任)。

2、陣地建設。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需達到“八有”標準。即有調解室、有人員、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臺帳、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實各項工作制度。

1、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嚴格落實村居(社區)每週、鄉鎮(街道)每半月、區級及各單位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應分類梳理、逐一登記造冊,責任到人,限期化解,並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附件1)。

2、落實矛盾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區、鄉建立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制度,區級每月、鄉鎮(街道)每半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學習貫徹上級相關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會議、文件精神;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對重大疑難棘手矛盾糾紛案件提出意見建議;協調化解跨行業、跨地區突出矛盾糾紛;研究其他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會議議定事項,督促各單位落實。

3、落實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制度。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員(非公職人員)調解成功、錄入如法網人民調解信息系統並製作規範人民調解案卷的,以及區法院特邀調解員、駐點值班律師調解成功、錄入調解平臺、製作案卷、經區人民法院審批後,可依照相關規定享受以獎代補案件補貼。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或調解室人民調解員的案件補助由設立部門自行解決。

4、落實司法確認制度。經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雙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區人民法院依法儘快辦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村、鄉、區矛盾糾紛“431”分級化解長效機制,即實行村、鄉、區三級矛盾糾紛逐級調解機制,村級至少調解4次,鄉鎮(街道)至少調解3次,區級至少調解1次。

1、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分級調解4次。村級按照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網格員或調解員——綜治專幹——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排查、走訪時發現矛盾糾紛,要在第一時間介入調解,未調解成功的報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先由網格員或調解員介入調解,再由綜治專幹介入調解,最後由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介入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登記表》(附件2),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製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2、鄉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以及村居(社區)上報的矛盾糾紛調解3次。鄉級按照調解員或包村幹部——政法書記——黨(工)委書記或鄉鎮長(街道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村級調解委員會上報的矛盾糾紛,先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安排調解員及包村幹部進行調解,再由調解委員會副主任(政法書記)組織派出所、司法所及相關部門共同調解,最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鄉鎮鎮長、街道主任)主持調解,較重大矛盾糾紛黨(工)委書記必須參與。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由調解員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表》,報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製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3、區級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矛盾糾紛和鄉鎮(街道)上報的糾紛。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糾紛後,根據糾紛案件的類別建立臺帳,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糾紛案件報分管副區長,由副區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應引導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區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負責調解各設立單位移交的矛盾糾紛。即各設立單位對涉及本單位或本系統的矛盾糾紛,先自行組織調解2次,調解不成功的,再報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並辦理矛盾糾紛移交手續。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成功後應制作全區統一的人民調解案卷,並將調解結果及時反饋給原單位。例如:醫患糾紛,先由醫院科室自行調解,再交院醫務科調解,最後才能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醫調委調解成功後要製作人民調解案卷,並將結果反饋給區衛生健康局。

篇四:2022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方案

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工作重要論述,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緊緊圍繞平安織金建設,進一步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滿足人民羣衆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需求,保障人民羣衆合法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鄉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完善社會治理體系,高水平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以平安織金建設爲統領,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爲核心,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以形成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合力爲抓手,推進社會鄉轄區治理體系的建設,構建新型社會管理機制爲目標,進一步健全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行業調解、人民調解等有機銜接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運行機制,確保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萬人成訟率逐年下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爲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黨委領導原則。深入貫徹落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制保障、科技支撐”的指導方針,全社會共同參與,全力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是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積極引導人民羣衆選擇調解解決紛爭,將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是堅持分工協作、注重實效原則。各調解主體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協作,緊密配合,依法調處糾紛,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羣衆的實惠”的工作原則。

四是堅持依法調處、公平合理原則。在開展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以及司法調解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依照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堅持平等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確保調解行爲合法、規範、公正和合理。

二、組織領導

爲確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順利開展並取得實效,在平安織金建設領導組織框架下成立實興鄉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組長:XXX、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第一副組長:XXX、鄉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副組長:XXX、鄉人大主席

XXX、鄉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XXX、鄉黨委委員、武裝部長

XXX、鄉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XXX、鄉黨委委員、副鄉長

XXX、鄉副科級領導

XXX、鄉副科級領導

XXX、鄉副科級領導

XXX、鄉副科級領導

XXX、派出所長

成員:XXX、黨政辦負責人

XXX、綜治辦負責人

XXX、司法所負責人

XXX、林業站站長

XXX、水利站站長

XXX、人力資源社會服務中心主任

XXX、社會事務辦主任

XXX、衛生院院長

XXX、鄉村振興工作站負責人

XXX、鄉教管中心主任

XXX、鄉危改辦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綜治中心,XXX、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及時工作的領導、議事、協調機構,不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審議方案,研究措施,聽取工作彙報,決定重大事項等問題。

二、工作措施

(一)構建“一中心一張網十聯戶”體系

1、完善鄉級“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將原司法所調解中心與鄉綜治中心中心相結合,形成集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爲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綜治中心各成員單位,對於權力義務關係明確、法律關係簡單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土地權屬、林地權屬、務(資)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校園糾紛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可以引導當事人自願選擇非訴訟程序解決,通過訴前調解、專業組織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後引導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對當事人不願意進行非訴程序等不宜開展調解且符合立案調解的糾紛,依法登記立案。綜治中心負責進行司法確認,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對下列案件進行司法確認:(1)醫療糾紛;(2)交通事故糾紛;(3)勞動(資)糾紛;(4)校園糾紛;(5)消費者權益糾紛;(6)婚姻家庭糾紛;(7)訴訟標的額較小的其他類型糾紛(10萬元以下);(8)其他進行調解後具有執行可能的糾紛。

2、打造提升村級綜治中心、建立人民調解平臺:組建村級綜治中心,提升村級人民調解質量。鄉設置1個人民調劑委員會(3名調解員),明確1名調解員爲負責人。鄉調解委員會負責鄉的矛盾糾紛、卷宗整理歸檔、臺賬建立等人民調解工作,同時指導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將熱心人民調解、懂法律、公道正派且在本地長期居住的村民選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村選聘1名調解員,負責組織力量對轄區的矛盾糾紛化解及統計上報等工作,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矛盾糾紛化解功能。爭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

3、建立法律專家平臺。聘請法律顧問作爲“特邀諮詢員”參與案件調解,並負責搭建遠程視頻調解平臺。鄉綜治中心負責溝通、協調等事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組織糾紛調解時,遇到疑難複雜問題,建議當事人根據糾紛的複雜情況,邀請“特邀諮詢員”進行遠程視頻調解,爲案件提供專業意見建議,指導調解疑難複雜案件。遠程視頻調解平臺實現調解過程同步錄音錄像,現場打印筆記等功能,注重保存調解過程視頻,確保調解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特邀諮詢員”提供的意見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公信力及說服力,不僅容易被當事人接受,而且節約當事人委託代理費和專家諮詢等費用,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4、建立心理諮詢平臺。建立心理諮詢平臺,聘請心理專家作爲“特邀調解員”,在調解案件過程中遇到婚姻家庭、未成年、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羣有心理問題時,調解委員會邀請心理諮詢專家提供心理諮詢,疏導當事人情緒,緩解心理壓力,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調解成功率。

(二)建立“五大”機制,提供訴調對接制度保障

1、建立司法確認機制。建立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形成共同管理、協調、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建立基層司法確認機制,對鄉、村人民調解委員組織雙方達成具有履行內容的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引導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進行司法確認。

2、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建立中立機構參與調解機制,建立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資)糾紛、校園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涉及各行業專業人員的調解專家庫,將專家名單予以公示,爲涉案當事人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各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遇到相關專業問題時,可根據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委員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參與調解,邀請的專家根據當事人的意見採納,及具體案情提供專業性意見,有效促成糾紛當事人的意見採納,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降低訴訟成本,達成有效化解糾紛的目的

3、建立保障機制。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糾紛中“第一道防線”作用,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提升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調解員工作能力和水平,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及相關規定落實人民調解經費,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

4、建立回訪機制。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在卷宗材料中裝訂案件回訪表,認真填寫當事人姓名、住址、聯繫電話、對調解人的建議、建議等,以便政法委、法院、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抽取案件進行回訪,便於掌握糾紛化解及協議履行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處的複雜糾紛,如涉及多方當事人、有激化或反覆可能、時間跨度大的糾紛應指派專人及時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對各種隱患,存在激化苗頭的,要採取措施,重大糾紛險情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預防矛盾糾紛激化。

5、建立選拔管理、培訓考覈機制。由鄉綜治辦牽頭,鄉司法所負責,各村參與,指導村開展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選任工作,調解員聯絡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經考察合格,由鄉下文,並由任職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發給聘書,每屆任期3年。把退休幹部、律師、大中專畢業生、離任村幹部、退伍軍人等人員選進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熟悉業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隊伍。建立鄉、村兩級培訓機制,鄉每年機制培訓1期,有鄉綜治辦牽頭,具體由司法所配合負責,培訓每年不少於2期,重點提升化解糾紛的能力和規範調解行爲。

(三)強化“三大調解”模式,形成矛盾多元化解格局

1、強化人民調解。各行業主管部門、鄉綜治中心要加強統籌督導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履職,加強調解力度,認真做好轄區內矛盾糾紛的臺賬建立,摸底排查、數據上報,積極消化和管控好各種矛盾糾紛。建立鄰里糾紛調解,發揮退休幹部、寨老、族老等人員參與糾紛調解,及時化解矛盾。

2、強化行政調解。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政府中心工作安排部署,確保取得實效。社保、衛生院、派出所、危改辦、科宣辦、教管中心、林業站、水利站、農業服務中心婦聯等部門完善機制,創新舉措,加強指導,主動作爲,對涉及所屬行業領域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調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3、加強司法調解。發揮司法所調解主導作用,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立案後進行訴訟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努力爲當事人參加調解提供方便。對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後無法達成協議,邀請人民陪審員在立案後參與組織調解,力促雙方達成協議或主動履行調解協議。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強責任意識。各村、各部門要主動增強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增強工作責任感,把人民調解與本單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覈,層層壓實責任。

(二)注重統籌協調。各村、各部門要統籌兼顧,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抓好落實和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三)加大宣傳力度。鄉宣傳辦要充分運用報刊、網絡等載體,加強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做法、經驗和成效,營造濃厚的工作氛圍。

(四)強化監督考覈。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年度目標考覈內容,建立情況通報、督導檢查、考評考覈等制度,確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實效,形成常抓不懈的長效機制。

篇五:2022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重慶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紮實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再上新臺階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我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加大預防和化解糾紛力度,爲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挃導,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以體制機制創新爲動力,有效化解各類糾紛,不斷提升訴訟服務水平,切實滿足人民羣衆多元司法需求,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訴源治理”機制,推動-3-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建設功能完備、形式多樣、運行規範的訴調對接平臺,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完善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與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促進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充分發揮司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爲實現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基本原則堅持黨政主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共治、各方參與,構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糾紛解決的工作格局;堅持司法引導、訴調對接、社會協同,形成社會多層次多領域齊抓共管的解紛合力;堅持優化資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提升社會組織解決糾紛的法律效果;堅持以人爲本、自願合法、便民利民,建立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和糾紛解決機制;堅持立足縣情、合理借鑑、改革創新。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訴源治理”機制1。發揮訴調對接中心職能作用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置訴調對接中心,配備“1名法官+1名-4-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從事訴訟引導、分流、訴前調解,司法確認工作。對具備調解基礎的案件,按照自願、合法原則,完善先行調解、委派調解工作機制,引導、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糾紛。2。健全完善律師調解機制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及律師事務所的溝通聯繫,建立律師調解員名冊制度,實行每週一律師接訪制度,鼓勵律師作爲中立第三方調解員調解糾紛,依法保護律師參與訴訟和調解。4。建立健全商會調解機制促成商會調解與訴訟程序有機銜接的糾紛化解體系,發揮司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滿足民營企業糾紛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實際需求,爲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5。建立健全公證與訴訟銜接機制人民法院通過吸納公證機構進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委派或委託公證機構在家事、商事等領域開展調解,發揮訴前引導程序性作用、開展調解前置程序改革;人民法院委託公證機構就當事人婚姻狀況、親屬關係、財產狀況、未成年子女撫養情況、書面文書等進行覈實和調查取證;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公證機構開展案件各個階段的司法送達事務。公證機構可以採用信息化等手段,-5-推行集約化送達模式,避免分散作業和資源的重複投入;公證機構可以協助人民法院覈實被保全財產信息和被保全財產線索,覈實被保全動產的權屬和佔有、使用等情況;公證機構可以參與人民法院執行中的和解、調查、送達工作,協助人民法院蒐集覈實執行線索、查控執行標的,協助清點和管理查封、扣押財物。6。加強訴前、訴中和執行前財產保全的銜接引導加強“提示與引導”相結合,加強“立案與保全”相對接。在立案環節及時向當事人詳細介紹訴前調解的特點和作用,並對訴訟風險進行提示,引導當事人全面瞭解訴前調解工作,知曉存在的訴訟風險,及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主動選擇訴前調解。對經審查符合進行訴前保全法定條件的案件,及時立案,及時進行財產保全;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起訴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針對不同的財產類型,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多種措施,確保保全的財產免遭毀損、轉移,積極爲訴前調解的成功打好基礎。

(二)促進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1。構建多渠道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構建“1+6+39”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以訴調對接中心爲連接樞紐,協同駐院人民調解室,建立重大矛盾糾紛、交通事故糾紛、醫療糾紛、學生損害糾紛、物業服務糾紛、勞務糾紛等6大糾紛化解對接平臺,法官聯繫對接39個鄉鎮街道綜治辦。-6-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促進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發揮人民司法調解員和綜治辦工作人員的作用,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鄉)、矛盾不上交”的社會綜合治理格局。人民法庭應積極推動便民訴訟網絡與綜治網絡的對接融合,在轄區內打造1—2個示範便民訴訟聯繫站,強化其訴調對接功能。訴調對接糾紛的類型包括:婚姻家庭糾紛、相鄰關係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保險糾紛)、房屋、徵地拆遷糾紛、勞動爭議、物業服務等糾紛和其他適合訴調對接解決的糾紛。2。加強駐院人民調解室建設由司法局派駐2名特邀調解員,並明確1名調解室負責人,特邀調解員由縣司法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在人民調解組織成員中推薦,經法院考察合格後聘任。優先考慮返聘2名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工作經驗豐富的退休法官加入人民調解組織擔任特邀調解員。對返聘退休法官擔任的特邀調解員,其經費實行“基本工資+案件補貼”。其中,基本工資參照本院返聘人員標準發放;案件補貼標準爲調解成功一件補助50元。對集團案件,按基數(如5-7-件)計算後,50件案件以內10件折算1件;50件以上至100件的,按15件折算1件;100件以上的,按20件折算1件。人民法庭可根據以上標準執行。3。進一步發揮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沿陣地作用(1)進一步完善便民訴訟網絡建設。進一步按照酉陽縣區域地理特色完善便民訴訟網絡建設工作,依靠“庭、站、點、員”四級網絡佈局,擴大便民訴訟網絡輻射面。進一步完善《便民訴訟實施方案》和《便民訴訟網絡建設的實施意見》,細化“便民訴訟實施細則”、“便民訴訟工作制度”及“訴訟聯絡員職責”等工作規章制度,確定“班子成員分片聯繫、機關幹部掛庭聯繫、人民法庭定點聯繫、全院幹警共同參與”的便民訴訟工作方法。(2)強化鄉村民生權益保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鄉村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給予必要幫助,在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上,確保其打得起官司。對於進入執行階段的困難當事人,綜合評估其經濟狀況和訴求合理性,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及時給困難當事人予以救助。重點是要加大涉農案件執行力度,確保農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實現。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將法治的行爲習慣深深根植於鄉村文化體系。爲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3)完善訴訟服務信息化建設。綜合運用互聯網、手機-8-短信平臺、微信公衆號、訴訟服務一體機、重慶法院“易審”“易解”“易訴”“易達”平臺等現代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切實打通司法服務人民羣衆的“最後一公里”。(4)以巡迴審判進一步提升訴訟便捷度。採取巡回法庭、預約法庭、午間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種形式,靈活安排開放時間,方便羣衆訴訟。巡迴審理案件不少於受理案件的30%。(5)做好人民調解員、便民聯絡員業務挃導工作。訴調對接中心和每個人民法庭確定至少1名員額製法官爲人民法庭人民調解挃導員,藉助“巴渝和事佬”APP,與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實現全面對接,實現人民調解挃導員對人民調解員的實時挃導和共同化解糾紛。(6)建立駐庭調解員制度。在法庭設立專門駐庭調解員工作室,駐庭調解員與法庭人員同步作息,納入法庭整體工作部署。進入法庭立案訴訟的民事案件,由駐庭調解員先行“診斷”,然後根據“診斷”結果向庭長提出是否進行訴前調解或立案訴訟的建議。由駐庭調解員對進入訴前調解程序的案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行立案訴訟。駐庭調解員與法庭人員一起開展巡迴辦案,深入村社開展法制宣傳。4。推廣“三聯機制”,服務鄉村振興(1)運用聯席會議想“辦法”。由法庭定期組織,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等負責人召集該轄區內的村委會主任、村綜治-9-專幹召開的會議。聽取各村委會主任和綜治專幹彙報矛盾糾紛排查情況,找到各鄉鎮矛盾的爆發點和分析矛盾的激化點,及時掌握農村涉法問題新變化、新形勢、新需求,提高司法服務的針對性。根據糾紛調解難易程度,由聯席會議擬定幵落實糾紛解決方案調解糾紛。達成協議由法庭進行司法確認,實在不能調解的糾紛則及時引導轉入相應法律程序。(2)開展聯合排查找“麻煩”。建立常態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將便民訴訟聯繫站同時作爲綜治網絡與便民訴訟網絡的連接點,綜治主任和綜治專幹即是便民訴訟聯絡員,充分發揮其熟悉村情、社情作用,每週至少進行1次進村戶摸排,挨家挨戶排查矛盾點,做好隱患排查登記工作。人民法庭、派出所以及鄉鎮綜治辦工作人員每月進行1次拉網式排查。(3)積極協調聯動化“糾紛”。在人民法庭設立聯合調解室,引導當事人選擇聯合調解。綜治其他成員單位在遇到難以調和的矛盾時,根據實際情況,聯繫法官到村社開展巡迴調解或者委託調解、特邀調解,幵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實行優先審查、優先確認、優先執行,確保調解的實際效果和社會公信。針對庫區移民、土地流轉、鄉鄰等重點領域的糾紛苗頭,在法官挃導下進行初調工作,儘可能地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要準確分析矛盾焦點,把握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尊重鄉規民約民俗,準確尋找糾紛化解切入點,做到案-10-件審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雙重統一,引導人民羣衆追求健康向上的物質文化生活。積極與行政執法部門交流溝通,定期組織對執法部門授課,及時調研實踐中突出問題,提出針對性舉措。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調整完善以院長爲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爲副組長,各部門爲成員的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統籌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順利深入開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二)優化指導管理民一庭負責指導訴調對接工作,加強對各調解組織,特別是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的培訓、管理及考覈,提供規範的格式法律文書供各調解組織使用。立案庭負責指導相關庭室建立登記前委派調解、登記後委託調解和司法確認等案件的卷宗、臺賬管理制度,將訴調對接工作納入“易訴”、“易解”平臺規範管理。訴調對接案件按本院案件管轄規定執行,由各人民法庭負責辦理本轄區範圍的訴調對接案件,立案庭負責辦理院機關管轄範圍的訴前委派調解案件,院機關所有辦理民商事案件業務庭負責訴中委託調解案件。各業務部門應當按照如下基本任務要求開展訴調對接工作:-11-1。訴前調解案件各人民法庭、立案庭每季度所辦訴前調解案件數佔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比例不得低於15%,低於15%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減0。1個值;高於15%的,每高一個百分點,加0。1個值。司法確認案件佔訴前調解成功案件的比例不得低於50%,低於50%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減0。1個值;高於50%的,每高一個百分點,加0。1個值。2。委託調解案件民一庭、民二庭、綜合審判庭每季度所辦委託調解案件數佔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比例不得低於10%,低於10%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減0。1個值;高於10%的,每高一個百分點,加0。1個值。以上基本任務將根據市高法院出臺的2019年專項評估指標體系予以調整。

(三)緊密結合實際緊密結合法院工作人員職責調整、程序分流等方面着手,完善工作機制,既推動法院工作也推動多元化解。利用“法官在社區暨庭審進街鎮”活動契機,指導人民調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探索調解與裁判、人民法庭執法辦案與參與綜合治理相結合的機制,讓擅長調解的司法輔助人員在法官的指導下從事調解或參與綜合治理,緩解審判壓力。

(四)落實工作保障領導小組要落實經費保障,爭取將駐院調解室、購買服務和信息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落實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加強訴訟服務中心、駐院調解室、人民法庭及便民訴訟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五)及時總結經驗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發現並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領導小組成員要及時反饋工作進展,及時提請領導小組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專項統計臺賬,同時要主動向黨委彙報相關情況,對解決糾紛效果較好的典型案例、工作經驗,及時提煉總結並予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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