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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最新(精選4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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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最新

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最新(精選4篇)作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範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校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二級單位主要領導人是本單位二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承包、租賃的校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人、承租人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消防安全責任人必須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將消防工作與教學、科研、生產等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總結、同考覈、同獎懲,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加強隱患整改和消防演練,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條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六條校保衛處是代表學校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學校各部門與全校師生員工及校園轄區內的一切外來施工單位、生產經營者與從業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接受保衛處實施的消防檢查、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校長作爲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羣衆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並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校長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覈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九條學校保衛處在校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及教育部門、公安部門有關防火工作文件、指示,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實施;

(二)根據火災危險性,發生火災政治影響、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標準確定學校防火重點單位和部位,落實其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四)對教職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實施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消防設施建設方案,負責全校消防設施和器材購買、配備、維修、檢測等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適用,保障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六)經常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對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上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責令其停產、停業進行整改、事後報告;

(七)定期對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對教職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制定學校滅火預案;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同時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事故原因,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提出意見;

(九)參與學校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等工程的消防審覈、驗收工作;

(十)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抓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學校二單位和其它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覈、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並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保衛處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十一)學校規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下列單位(部位)列爲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幼兒園及其它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十一)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各單位要制定防火安全規定,經常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災隱患。重大隱患要及時報告學校領導和保衛處,一時難以整改的要採取應急防範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學校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義務消防隊組織,不斷加強義務消防隊組織建設,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

第十五條學校規劃與基建部門,在擬定和實施學校總體基建規劃和具體建設項目時,應將消防安全佈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等納入規劃與設計,並徵求保衛處的意見,做到消防安全設施項目與基建項目同時配套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築工程的所有消防設計項目建設經費應列入該項目工程概算。

第十六條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有學校保衛處參加。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學校保衛處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須報學校檔案機構和保衛處備案。

第十七條建築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其安全管理實行“誰建設、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建築施工單位須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建立、健全逐級防火安全檢查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檢查和管理,確保安全。建設單位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施工安裝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需要變更的,應告知校保衛處並報請原審覈的公安消防部門覈准。設計單位須按照《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圖紙。未經覈准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嚴格用電、用火的管理。用電管理部門要持證上崗,不得違章操作,對全校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維修,防止因電線老化、短路、超負荷、私自亂接亂拉電線、劣質設備等造成電氣火災。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生產使用單位等地嚴禁煙火,臨時用火要辦理“許可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焚燒廢紙、落葉、垃圾等,嚴防發生火災。

第二十條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設置在學校的偏遠地帶或與教學、科研、辦公樓、住宅樓保持安全距離的獨立地帶,並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生產、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嚴禁違章操作,嚴禁攜帶火種入內,確保危險物品的安全。需要銷燬時,應事先報請校保衛處覈准。

第二十一條圖書館、資料館、檔案館、標本館、體育館、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衆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必須經校保衛處預檢,並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經公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開業。

第二十二條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諮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須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並經學校保衛處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依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覈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二十三條在__開闢防火通道和隔離帶,設置消防水源,嚴禁在山上野炊、點火燒荒和吸菸。綠化環衛中心要加強巡山稽查,嚴防山林火災。

第二十四條學校在停電、停水、通信或交通線路中斷,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保衛處。

第二十五條學校及其重點單位須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校範圍的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學校消防安全檢查必須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須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的須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須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它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築等部位須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須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須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須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須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須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須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四條學校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瞭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於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六條學校二級單位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下列人員須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它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七條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須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七章消防經費

第八章火災處置

第九章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二: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規範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__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__市消防條例》《__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學校統一領導、二級單位全面負責、全體師生員工共同參與”“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則,全校各單位根據組織體系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學校辦公室、黨委督查室、教師工作部(人事處)、學生工作部、教務處、網絡安全和信息化辦公室、圖書館、保衛處、後勤保障處、校園建設處、繼續教育學院黨政責任人爲小組成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爲學校消防安全集體領導機構,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協調、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保衛處爲學校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機構,協助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開展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校長)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羣衆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推動全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先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管理模式的落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和重點工作;

(三)審覈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學校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機構(保衛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適時修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報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對消防維保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正常運轉,定期組織消防維保單位進行檢驗、檢測和維修。確保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監督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情況;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願消防隊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並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九)協助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各單位黨政責任人爲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必須明確一名負責人爲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開展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檔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風險源,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三)將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納入各類考覈;

(四)組織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五)按照我校消防安全巡查要求,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保證本單位範圍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按時對消防設施設備、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及應急照明設施進行檢查;

(七)指定專人爲本單位安全員,做好消防安全監督推動及相關聯絡協調工作;

(八)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確定本單位所屬各區域消防安全網格員,細化消防安全責任;

(九)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並向保衛處備案;

(十)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一)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以上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員均需填寫備案書,報保衛處進行備案,人員發生變化及時更改報備。

第六條除本辦法第五條外,涉及各類宿舍管理的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管理人員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定期開展各類宿舍消防、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依照服務合同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下列單位(部位)是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各類人員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務室、體育場(館)、會堂(活動中心)、校園商貿體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圖書館、檔案館、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等;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使用單位;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網絡數據中心、傳媒中心、多媒體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室、消防控制室;

(六)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八)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誌,嚴格實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制定防火巡查方案並指定專人負責;

(四)在活動舉辦前報保衛處、後勤保障處對活動現場檢查,依法依規應當報請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覈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條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築物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委託物業管理的,物業合同必須有消防管理責任的條款。

第十一條消防控制室由學校消防維保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各建築物的消防設施、設備非人爲損壞需要維修的,由各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向保衛處報備,並由保衛處負責聯絡相關職能部門組織檢測、維修。

第十三條公共部位的消防設施、器材由物業服務公司負責巡檢並登記造冊,防止損壞、丟失,發現損壞、丟失的由物業服務公司向保衛處報備,並由保衛處負責聯絡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維修、更換。保衛處負責督促消防維保單位履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查等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不得佔用消防通道。除檢查、維護、演練外,不得動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火災造成消防設施和器材損壞、丟失的,由當事人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恢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各單位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應確定一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並向保衛處備案。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嚴格按設計圖紙安全施工,並接受各級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建築工程中與消防有關的圖紙、資料、文件等報學校檔案館存檔,並報校園建設處和保衛處備案。

第十六條各單位購買、儲存、使用和銷燬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操作,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

各單位對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禁止在人員宿舍、實驗室(機房)、辦公室及其他工作場所私拉電線、使用大功率或電加熱的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電氣設備。

第十八條嚴禁電動車(含各類蓄電池驅動車種)及其蓄電池(組)室內停放、充電;嚴禁飛線爲室外電動車(含各類蓄電池驅動車種)進行充電。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應填寫《施工動火作業審批備案表》,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批後向保衛處報備,落實現場監管人,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發生火災時,相關單位應及時報警並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事故單位應在火災事故發生後立即向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保衛處等有關部門報告。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或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所組織的相關職能部門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消防救援機構或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條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實行日查、周查制度,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消防安全網格化劃分情況開展消防安全巡查,並填寫消防安全日查、周查記錄。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違規用火、用電情況;

(二)是否存在電動車(含各類蓄電池驅動車種)及其蓄電池(組)室內停放、充電情況;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四)是否存在挪用消防器材、佔壓消防設施情況,消防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各類消防設施是否完整好用,嚴禁吸菸部位是否有人吸菸;

(五)廢棄的易燃物品是否每日清理;

(六)是否落實無人房間人走斷電原則;

(七)存在燃氣、供暖、供電等特種設施的單位設備運轉狀態是否正常;

(八)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其他需要檢查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由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帶隊的消防安全檢查,並填寫《專項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消防設施、設備情況;

(三)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四)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本單位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風險點管理情況;

(七)本單位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落實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九)防火巡查(日查、周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外,各類宿舍、圖書館、網絡數據中心、食堂、實驗室(機房)、公共教室、校醫院等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加強夜間及節假日防火巡查。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以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的各類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覈查、消除。

對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以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有關責任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二十五條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責任人,並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章宣傳教育培訓及演練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宣傳與安全教育,使本單位師生員工瞭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疏散、自救、逃生方法。消防安全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條涉及學生管理的單位採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瞭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學生消防安全專題教育培訓;

(三)對進入實驗室、實訓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清晰明瞭的組織體系;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信息上報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六章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納入校內各類評估考覈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未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學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黨紀政務處分等方式的責任追究。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造成校園內發生火災事故,情節輕微且消防救援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認爲可以由學校處理的,則由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對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負面影響的情況進行評估後,責令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並取消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資格。

前款條目中,直接責任人爲學生的,按照學生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執行;不能明確責任的,由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校園內發生火災事故且由消防救援機構立案處理的,則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查明的火災原因和責任認定意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尤其是對事故情況瞞報、遲報、不報的,將從重予以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相牴觸,按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爲校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單位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各單位,包括各綜合管理部門、專業學院、直屬單位、羣團組織、研究機構及其他外包服務單位。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消防設施設備,根據我校實際情況一般指各類滅火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防噴淋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煙感報警器、防煙排煙系統、應急廣播系統、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識、各類防火門等消防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均廢止,一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本辦法爲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三: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細化、規範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__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__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校長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爲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按照“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學校各級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五條學校所有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行爲、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校長任主任,分管校領導任副主任,成員由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處,保衛處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部門、各單位成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消防安全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與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批准實施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經費預算;

(四)批准建立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提供消防安全的組織保障;

(五)定期組織召開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六)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七)建立消防安全獎懲機制,對消防安全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校內火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條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是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也是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全校消防安全檢查;

(三)檢查指導各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災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其落實整改;

(四)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檔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建學校志願消防隊,並指導其開展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學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八)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校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向校消防安全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九)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情況,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十)定期向校消防安全委員會彙報消防工作情況,及時報告重大消防問題和事件;

(十一)受理其他單位或學校各單位在校內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手續的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或備案以及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規程;

(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確定本部門、本單位所轄各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特點,有針對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合理配置所轄區域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安全標誌,並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組織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需要學校協調解決的消防安全問題;

(六)配合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檢查和監督職責,按上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下達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及時完成整改;

(七)根據各自實際,制定本部門、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

預案並組織演練;

(八)建立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檔案。

第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除履行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設置重點部位標誌和消防安全標識,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建志願消防隊並經常開展消防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使消防隊員熟悉火災的處置方法,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備撲滅初期火災和有效控制火情的能力;

(三)設有廚房的餐飲服務單位每半年至少清理一次廚房煙道;

(四)委託電氣防火檢測機構對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氣線路每年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五)委託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構對重點部位的消防設施每月進行一次維修保養;

(六)委託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對重點部位的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功能檢測。

第三章消防責任區域劃分

第十一條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管理、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公寓樓的消防管理工作;國際交流合作處、國際交流學院負責留學生公寓及外教公寓的消防管理工作;資產管理處負責與學校簽訂出租合同的出租房經營戶的消防管理工作;後勤服務總公司負責學校辦公樓和公共教學區樓宇的公共部分、後勤服務總公司出租商用房的消防管理工作;科技產業總公司負責科技產業園內各企業的消防管理工作;校教職工宿舍管理辦公室負責山海花園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以下單位(部位)爲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轄區內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單位均爲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學生公寓、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館、大學生活動中心、超市、賓館、酒店、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網絡與信息中心、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場所;

(三)保密要害單位;

(四)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單位;

(七)計算機房(網吧)、電化教學中心、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單位;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建築;

(九)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場所。

第四章消防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十四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部門、單位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及火災隱患檢整改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是否合理和完好有效;

(七)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等。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部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發現的隱患應及時簽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檢查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是否合理、有效;

(五)消防安全標誌設置是否完好、有效;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情況;

(十二)消防安全檔案建立健全情況等。消防檢查應當如實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部門、單位負責人,區域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並記入消防安全檔案。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對重點部位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發現的火災隱患,巡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是否在崗;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校醫院、學生公寓、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通知人員疏散。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爲,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啓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十九條對上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跟蹤督辦。

第二十條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單位、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應將整改情況記入消防安全檔案。

第五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一條生產、運輸、儲存、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須經校消防安全委員會批准備案,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由校消防安全委員會批准備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准。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二十二條學校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須經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備案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覈批准後方可施工。建築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應報校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較大規模的室內裝飾、裝修,應在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築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應報校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如確需動用明火,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承辦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防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儘可能組織演練,並於活動前三天報請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覈批准,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二十六條校內出租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必須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的產品。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發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災處置

第二十八條發現火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內電話________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爲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九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在報警的同時應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搶救傷員和財物,保護現場,並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火災撲滅後,失火單位和有關人員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安排專款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各部門、各單位應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消防專項經費。

第三十一條教學、生活公共區域的消防設施由學校有關部門統一管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各自責任區域內的消防設施進行配置、維修、保養和更換。

第三十二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自行配備消防器材,學校有關管理部門應予以監督落實。

第三十三條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種類、數量、位置等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於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位置,並設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三十五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並將有關情況記入消防安全檔案。

第三十六條各區域的消防設施、器材,由責任單位安排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公寓樓的消防設施、器材,由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如因管理不善發生丟失、損壞,由責任單位負責補充更換。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誌,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確需變動的須經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批准。

第八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八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各部門、各單位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開展消防技能培訓,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火災防範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和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警方法、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火場人員疏散的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瞭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自救、逃生等防火技能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新生進行不低於四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媒體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部門、單位每年至少對教職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新入職的教職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四十一條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公寓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協調聯絡組、滅火組、疏散引導組、防護救護組、信息組等;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所有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將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名稱、產地、性質、數量、危險性等信息報校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十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貢獻突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一)防火組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實有效,消防設施、器材保持完好,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普及,火災隱患發現整改及時,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三)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消防工作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導致發生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__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__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外,學校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行政

處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__校區、__校區可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__醫科大學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校住宿、工作、學習、施工、過往的單位和個人。駐校內其他單位、個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學校執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各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學校依法履行對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各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羣衆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各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校長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覈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定、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和聯繫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學校設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領導、各二級單位的安全責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組成,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確保其完好有效;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並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單位其他負責人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各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覈、獎懲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設立消防安全員;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保衛處備案;

(六)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除本規定第十二條外,後勤管理處學生公寓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生宿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學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險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爲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學術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超市、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等單位;

(三)公用車庫;

(四)圖書館、檔案館;

(五)供水、供電、供氣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和承擔學校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部位的主管單位(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學校舉辦的大型羣體性活動依法由保衛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經有關部門審覈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學校各二級單位在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諮詢等羣體性活動,應當向保衛處申辦審批手續,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第十七條學校及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及各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八條在校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裝飾等活動,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保衛處參加。

校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保衛處的監督、檢查。

工程竣工後,竣工驗收合格報告需報保衛處備案,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報檔案館存檔。

第十九條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於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築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學生宿舍,禁止違規使用或存放熱得快、電爐、電磁爐、電飯鍋、電熱鍋、電熱壺、電熱杯、電取暖器、電熨斗、電熱毯等電加熱類器具;禁止私拉亂接電氣線路;禁止使用明火及存放煤氣竈具、煤油爐、酒精爐、蠟燭等用具;禁止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一條學生宿舍、教室、食堂、學術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計算機機房、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或存放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保衛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消防控制室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購買、儲存、使用和銷燬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操作,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

學校及各單位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學校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向保衛處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校內禁止出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

第二十六條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負責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出租房屋,在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並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八條學校、各單位、各重點部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各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安排專人保管、備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條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分控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組織人員疏散並及時撲救。

學生宿舍防火巡查人員對發現的違章行爲和違規存放、使用的電器等物品,予以糾正和收繳、並登記上報。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爲,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啓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四條對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關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覈查、消除。

各單位對保衛處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五條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六條對於涉及校園周邊規劃佈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八條學校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學校採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瞭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於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四十條學校各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四十一條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員;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四十二條學校、各單位、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保衛處備案。

第四十四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保衛處應當給予業務指導。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消防經費

第四十五條學校及各單位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條學校及各單位日常消防經費用於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七條學校及各單位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八條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覈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消防安全工作小組提名上報學校批准給予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實,消防設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時發現並整改消防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消防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三)積極參與撲救火災,表現突出的。

第五十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卹。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消防隱患長期存在,或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崗位責任人玩忽職守,致使發生消防責任事故的;

(三)崗位責任人違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關操作規程,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

(四)擅自動用或破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五)違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

發生火災事故,由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學校批准: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或者發生火災事故,受到公安消防機關處罰的,學校按照校紀校規給予處理同時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被依法追責。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學校二級單位爲處級單位。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起施行,原《__醫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__醫保〔20__〕__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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